1.當您於本網站申請開會通知書補發時,我們會請您提供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出生日期、電話以及其它相關必要資料。您的申請資料系統將依照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補發作業程序(四)1﹒(6)及2.之規定留存您的填寫資料,之後會自動刪除。
2.本網站會保留您在上網瀏覽或查詢時,由本網站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記錄,例如您使用連線設備的IP位址(IP係指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以及點選資料紀錄等。我們會對個別連線者的瀏覽器予以標示,歸納使用者瀏覽器在本網站內部所瀏覽的網頁。請您務必注意,與本網站連結的其他網站,也可能蒐集您個人的資料。對於您於前述連結網站主動提供的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及各該連結網站所揭露之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利用與處理,不適用本網站之隱私權保護政策,本公司也不負擔任何連帶責任。
3.本網站採用先進有效的防火牆、資料加密和身分驗證等三重保密技術,確保網上活動的安全,以免您的個人電腦和本網站互相傳遞的個人資料外洩。
您在本網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因瀏覽本網站而保留於本網站伺服器之紀錄,僅供本網站申請開會通知書補發服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您的同意,本網站不會做其他目的使用或公布任何資訊。
Cookie係指伺服端為了區別使用者的不同喜好,經由瀏覽器寫入使用者硬碟的一些簡短資訊。本網站將會於下列情況在您的瀏覽器中寫入並讀取Cookies:
1.經由統計瀏覽人數及分析瀏覽模式以了解網頁瀏覽的情況,來做為本網站改善服務內容及品質之依據。
2.為本網站提供更具人性化與個人化的使用者體驗,同時更便利您參與各種個人化的互動服務。您可以在Chrome的「設定」的「隱私權」中的「內容設定」或是IE的「Internet選項」的「安全性」中選擇修改瀏覽器對Cookies的接受程度,包括:接受所有cookies、設定cookies時得到通知、拒絕所有cookies等三種。如果您選擇拒絕所有cookies,您就可能無法使用部份個人化服務,或是參與部份的活動。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本網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股東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股東告知下列事項,請股東詳閱:
申請開會通知書補單服務。
本網站僅蒐集、處理及利用以下個人資料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聯絡方式(電話及電子信箱)、家庭、教育程度、職業(受雇資訊)、財務狀況、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IP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您於本網站成功送出申請開會通知書補單起,系統將依照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補發作業程序(四)1﹒(6)及2.之規定留存您的填寫資料,以供申請補單及查詢補發情形使用。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一)本公司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一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股東就本公司保有股東之個人資料,得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股東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股東請求為之。
股東拒提供本公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提供您申請補單之服務,惟不影響您與本公司之業務往來之權益。
註: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補發作業程序(四)1﹒(6)之規定如下:
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個月,惟下列情形,其保存期限至少應為一年:
甲﹒持有記名股票滿一仟股股東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委託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
乙﹒因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查核需要,要求保存之作廢及空白開會通知書。
丙﹒因委託書徵求相關作業遭檢舉,業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查核之作廢及空白開會通知書。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前述書表資料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補發作業程序(四)2. 之規定如下:
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公司補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應依作業程序(四)1﹒(2)甲﹒之規定;股東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書表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個月。









